1.日本经济基本情况
日本位于太平洋西侧,由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4个大岛和约3900多个小岛组成,总面积37.79万平方公里,森林面积2464万公顷,占国土总面积的66.6%,
截止2006年,日本人口总数为1亿2777万人。首都东京。日本主要民族为大和族。官方语言为日语。货币为日元。
2006年,日本国内生产总值为503.367万亿日元(约合4.576万亿美元),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2006年日本对外贸易总量为122.6万亿日元,位居世界第四位,其中出口65.7万亿日元,进口56.9万亿日元。主要出口机械、电子、汽车等产品,主要进口石油、食品和原材料。
日本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0.98%。2006年底制造业就业人口1142万人,约占总就业人口6356万的18%。
日本农林牧渔业2006总产值 7.507万亿日元,占GDP的1.49%,农林牧渔业农户人口837万,占总人口的2.62%。耕地面积约504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13.5%左右,主要种植水稻、小麦、大豆等。
2006年底,日本有726所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2,865,051人;科研人员819,931人,其中企业占58.7%,大学占36%。2006年研发总支出为17.845万亿日元,约占GDP的3.55%。
2006年日本金融保险业总产值30.45万亿元,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6%,金融业就业人数为157万,约占总就业人数的2.5%。
2.日本的金融管理体系和监管标准
一、日本的金融监管立法
日本对金融监管的立法权在国会。根据国会所立的上位法,日本的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制定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部门规章以开展日常的监管工作。日本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由金融厅承担。日本金融厅是一个全能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依据《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法》以及《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和法案(详见参考文献),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和整个金融市场进行监管。另外日本银行和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分别依据1997年修订的《日本银行法》和2001年修订的《存款保险法》对金融机构也有一定的监管职能,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
二、日本的金融监管机构
日本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三个方面构成:
1、金融厅。主要职能为稳定日本金融体系,保护存款者、保险受益人和证券投资人的利益,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交易进行监管提高金融系统的效率。
2、日本银行。主要职能为出于维护金融稳定目的需要,对在日本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on-site examination)和非现场监测(off-site monitoring),以评估这些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状况、风险管理、资本充足以及盈利能力。
3、日本存款保险公司。主要职能为对投保的金融机构进行审查(inspection)以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存款人的利益。
(一)金融厅(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
日本金融厅建立于2000年,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和整个金融市场进行监管。金融厅下设总务规划局、检查局、监督局和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其目标是保证金融市场功能的运转,保护投资者和存款者的利益。
总务规划局负责监管政策的制定和规划,包括负责交易所和金融市场的监管和分析,金融市场行为、会计制度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的制定,与外国监管当局以及其他国际监管机构协调等相关事宜。此外,该局还负责金融领域相关的行政处罚的审查。
检查局负责对各类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的资产现状、合规行为、风险状况等。采取的方式有面谈、查帐、并公布检查结果。检查局已于2007年4月开始全面实施“金融检查评定制度”,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评级,试图达到更客观、有效的监管。
监督局依照《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负责对银行、保险和证券类金融机构市场准入进行监管和非现场检查。重点监督金融机构市场行为的合法性,保证金融机构中介作用的发挥和支付系统的稳定。
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证券市场和金融期货市场的监管,旨在维护证券交易和金融期货交易的公正性,增加投资者对市场的信任。该委员会由首相直接任命的一名委员长,两名委员领导,下设监督执行局。具体监管工作包括:对金融机构违反《证券法》的行为,特别是内部人交易进行审查,一旦发现将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另外负责收集公众对目前证券市场的评价和建议,并整理后提交金融厅审理,作为以后立法修正的依据。
(二)日本银行(Bank
of Japan)
日本银行是日本的中央银行,依照1882年《日本银行法》成立,《日本银行法》最近一次修订于1997年7月,并于1998年4月正式生效。新《日本银行法》规定日本银行的主要目标是保持物价稳定,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促进经济稳健增长。
为了保证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当出现系统性风险时,日本银行承担着最后贷款人的职责。日本银行有权力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密切监测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市场行为是否会危及到金融体系的稳定。
根据《日本银行法》,日本银行尽管不是行政监管机构,但是有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责任,有权力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审查。《日本银行法》还规定:“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日本银行适当地向金融机构提供短期资金,有效地进行公开市场操作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并且“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其它经营存贷款业务的机构,以及从事金融交易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为买卖证券融资的企业)都要接受日本银行的现场检查”。
(三)日本存款保险公司(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of Japan)
日本存款保险公司由日本政府、日本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出资,依据1971年7月1日《存款保险法》设立。日本存款保险公司的职能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保证支付清算系统的顺利运行,从而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存款保险机构的管理层包括1名理事长、4名理事和1名监事。管理层官员由参众两院通过、内阁总理大臣任命。
日本存款保险公司是通过非行政手段达到监管的目的。主要职责是:1、收集保险金,向需要支持的金融机构融资,并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检查;2、托管破产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3、帮助金融企业剥离和消除坏账;4、必要时向金融机构注资。
日本存款保险公司的资金来自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率由首相授权的政策委员会(包括金融厅的一名委员会委员和财政大臣)批准后公布。1971年公司刚成立时保险费仅为存款总额的0.006%,但之后一直不断增加,从2005年4月起至今,金融机构对以支付和清算为目的的存款(该类存款不生息,可随时存取,以提供日常支付清算为主要功能,如活期账户中的款项)需按0.115%的费率缴纳保险,而其他存款需按0.083%的费率缴纳。并且,以支付和清算为目的的存款享受全额保险,而不属上述的存款只给予上限为1000万日元的保险赔偿额。
三、日本金融监管标准
日本金融厅依据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以合法性、透明性和公平性为监管原则,以保护客户的权利和金融市场的公平为监管目标对金融部门进行监管。金融厅发布了针对各金融行业的监督指导意见,作为对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此外,检查局制定了《金融检查基本监督指南》作为执法检查的依据,包括了对存款机构、中小企业评级机构和保险机构的规定。监督局制定了金融行业的《监督指南》和《金融监督的原则与监督部局职员的心得》,依照“责任自负原则”,重点要求各金融机构的管理层负起所有责任,通过及时披露信息等确保严守市场纪律,致力于通过法规的公平与透明来达到监管的有效性。
(一)银行业监管标准。作为十国集团成员国,日本的银行业于1989年接受巴塞尔协议。到2006年底,日本银行业已经参照巴塞尔II的要求对银行业的整体状况进行整改,逐步达到其资本充足标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详见参考文献《银行法》、《关于主要银行的综合监督指南》、《关于中小地方金融机构的综合监督指南》)。目前,数家较大的城市银行已基本完成按照巴塞尔II监管标准的重组。
(二)保险业监管标准。日本金融厅根据1996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实行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注重早期改善,通过监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比率”等指标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并采取各种措施对潜在的风险进行监督。另外通过对保险公司的保费率、资本金、责任准备金、投保保障基金以及保险资金的运用等方面设定要求并进行审查(详见参考文献《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综合监督指南》和《关于小额短期保险机构的监督指南》)。
(三)证券业监管标准。日本金融厅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依照《证券法》监督检查证券公司,主要审查证券公司的资本充足率、经营行为的合法性、日常证券交易是否遵守市场纪律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状况和透明度审查等等(详见参考文献《证券法》和《关于金融商品交易机构的综合监督指南》)。日本也是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的成员国,接受IOSCO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另外,金融厅还依法对信托业及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具体详见《关于信托公司综合监督指南》、《关于金融集团企业监督指南》和《关于贷款人综合监督指南》等有关法规。
日本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具体包括:1、金融机构的信贷是否风险过高;2、金融机构在证券市场的投资是否风险过高;3、金融机构自身的流动性管理状况;4、金融机构的市场操作是否符合规范;5、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盈利能力。
日本存款保险公司主要监督检查:1、金融机构是否按要求缴纳保险费;2、金融机构是否及时、准确向公司提供关于存款和存款人的数据信息;3、要求进入破产程序的金融机构估算应偿还支付的存款数量。此外,如果金融机构逃避存款保险,公司有权对其依法做出处罚。
3.日本的货币制度和货币政策
一、日本的货币制度
(一)日本的中央银行
日本银行是日本的中央银行,成立于1882年。1942年颁布《日本银行法》。1949年成立政策委员会。1997年修订《日本银行法》并于1998年4月1日正式生效。日本银行的主要职责是:1)通过保持物价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2)保证结算系统顺利、平稳运行,从而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
《日本银行法》规定日本银行的资本金为1亿日元,其中政府出资5500万日元,其余的4500万日元由民间出资。出资者的权利仅限于每年分配不超过5%的红利,并且不设股东大会,出资者无权参与经营。在每期的剩余资金中,扣除对出资机构的分红以及公积金之后的余额全部上缴国库。
日本银行总行设在东京。截止2006年底,日本银行在国内有32家分行和14个国内办公室,在国外设有7个代表处。
(二)日元
日本银行发行日元作为日本的法定货币,日元法定货币的面值分别为1000元、2000元、5000元和10000元。另外硬币有1元、5元、10元、50元、100元和500元六种面值。
二、日本的货币政策
(一)货币政策目标
根据新《日本银行法》规定,日本银行作为日本的中央银行,其目标为控制现金和货币,维持物价稳定,以促进国民经济建康发展。日本银行设定隔夜信用拆借利率为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
(二)日本的货币政策决定
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以及日本银行的管理。委员会成员共9名,由日本银行总裁和两位副总裁以及六名审议委员组成。六名审议委员来自不同的行业背景。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会议,讨论关于货币政策的重大决策。会后委员会将公布会议的议事摘要,包括公开市场操作的方针、贴现率的变动以及央行对目前经济金融形势的判断。
根据《日本银行法》第55条规定,日本银行将在操作之前公布货币政策会议决定的结果,披露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操作期限以及决定利率的手段。除此之外,日本银行还会公布操作的交易对手的资格和要求。公开市场操作之后,日本银行将公布操作的所有数据、包括交易数量和利率。(日本银行对各类须披露的信息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详见参考文献)
(三)日本货币政策的实施
日本银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和向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来调节金融机构在日本银行准备金账户(CABs)的头寸,继而通过调节货币市场利率来控制货币。同时货币市场利率又会影响各个市场的利率,从而实现整个市场的价格稳定。
1、准备金账户(CABs)
准备金账户的目的是为满足金融机构之间的支付清算,以及达到日本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存款的要求而设立。金融机构通常会通过货币市场的借贷来管理准备金账户。因此日本银行可通过对准备金账户头寸的资金量控制影响货币供应量和货币市场利率。
2、货币市场的公开市场操作
日本公开市场操作由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的货币政策会议决定。操作工具包括买卖短期贴现国债(TBs)、短期政府债券(FBs)、商业票据、日本政府公债(JGBs)等等。一般情况下,日本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目标是保持隔夜信用拆借利率在确定的目标利率范围内。但从2001年3月起,日本银行开始采取新的操作方法,将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账户(CABs)头寸作为操作目标。2006年3月,日本央行又重新恢复隔夜信用拆借利率为操作目标。
3、日本银行的再贷款
日本银行的再贷款既包括票据贴现,如日本政府公债(JGBs),也包括由日本银行认定的票据抵押担保后对金融机构的贷款。随着日本金融改革的推进,日本银行更多的依靠公开市场操作来影响市场利率,再贷款在货币政策中的作用逐渐减弱。
4.日本的汇率制度与外汇制度
一、日本的汇率制度
日元实行单一汇率制。日元汇率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浮动汇率,必要时日本政府会采取措施以稳定汇率。政府在外汇市场进行操作的主要货币是美元和日元。外汇和贸易管制主要由财务省、经济产业省负责。日本银行是政府在外汇市场上操作的代理机构。经济产业省负责进出口统计。
二、日本的汇率管理
(一)汇率管理的决策和执行
自1998之后,日本对外汇的管制已基本全部取消,但是日本政府会适当干预日元的汇率,以保证日元的稳定。
1、法律依据
《外汇和对外贸易法》规定,“财务省应当努力通过买卖外汇和其他措施来稳定日元的对外价值”(第40条,第2款)。
2、决策机构
日本财务大臣负责制定和执行日本的国际货币和金融政策,包括开展外汇市场操作以维持汇率的稳定。日本财务省下设“外汇平准基金专项账户”,并委托日本银行专门用于开展外汇市场操作。
3、执行机构
根据《日本银行法》(第6条,第1款),日本银行如使用自有资金买卖外汇,或者作为外国央行或国际机构的代理人买卖外汇,需要取得财务省的同意。日本银行无权自主进行外汇市场干预操作。
日本银行下设国际局外汇处,负责监测全球外汇市场的动态,并每日向财务省外汇局汇报。一旦财务省认为有必要干预,财务省立即向日本银行下达委托干预的指示。日本银行国际局计划与协调处与外汇市场的金融机构达成协议,具体完成日元或美元的买卖。
(二)汇率管理的具体操作
1、外汇平准基金和外汇平准基金专项账户
日本通过外汇平准基金干预日元汇率,外汇平准基金买卖的利差不计入基金的损益。另外,财务省下设“外汇平准基金专项账户”,此账户系统记录买卖外汇产生的损益以及融资与投资的收入与支出。财务省在使用外汇平准基金专项账户的资金进行外汇操作时,委托日本银行执行。
2、外汇市场的干预
日本银行代理财务省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通常是在东京外汇市场进行的。但是每天下午5时东京外汇市场收市之后,伦敦和纽约的交易仍然在进行。为了做到保证日元汇率在全球范围内全天候的稳定,日本财务省会委托外国中央银行代理干预日元,这种干预被称为“委托干预”。委托干预的数量、币种及手段由财务大臣决策。干预所需的货币由外汇平准基金专项账户提供。
3、外汇平准基金专项账户的资金来源
外汇平准基金专项账户包括日元账户和美元账户。日元主要通过在债券市场上发行“外汇平准基金融资券”来筹集。而美元来自日本货币升值期间积累起来的庞大的外汇储备。财务省负责管理储备,通常投资于工业化国家的国债等安全性、流动性高的债券。
4、汇率干预的披露
财务省定期通过公告披露外汇干预的情况,包括干预操作的时间、市场、次数以及买卖(美元/日元)的数量。
三、日本的外汇制度
从1973年开始,日本已由原来的固定汇率制(盯住美元)转变为浮动汇率。1998年4月日本修改并实施了《外汇和外贸法》,规定日本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基本完全开放,日元汇率由市场决定。
5.日本的支付结算体系
日本的银行间支付结算体系主要包括四个系统,其中三个由私人部门运营,分别是汇票和支票清算系统(Bill and Cheque clearing system,缩写为BCCS),用于对提交到同城清算所的汇票和支票进行清算;全银数据通信系统(Zengin Data Telecommunication System,简称为Zengin System),用于零售贷记转账交易的清算;以及外汇日元清算系统(Foreign Exchange Yen Clearing System,缩写为FXYCS),用于外汇交易中日元部分的清算。另一个是由日本银行负责运营的日本银行金融网络系统(Bank of Japan Net Funds Transfer System,缩写为BOJ-NET),主要用于结算银行债务,包括私营清算系统清算后产生的净债务。2001年该系统由传统的定时清算系统(Designated-time net
settlement,缩写为DNS)升级为实时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缩写为RTGS)系统,
不同类型的证券在不同的机构存管。日本银行作为日本政府债券(Japan Government Bond,缩写为GJB)的中央证券存管机构(Central
securities depository,缩写为CDS)参与证券结算系统的运行;日本证券存管中心(Japan Securities Depository Center,缩写为JASDEC)是股票的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其他类型的债券没有CDS,它们与为数众多的证券登记机构和日本债券结算网络(Japan Bond Settlement Network,缩写为JB Net)一起组成了公司债券和其他证券的结算系统。各种债券以及交易所股票交易的结算均采用券款对付(Delivery versus payment,缩写为DVP)的结算方式。
在零售支付中,小额支付大量使用现金。企业和个人之间则广泛使用电子转账服务,这类支付方式包括直接借记和直接贷记。虽然电子货币和借记卡的使用非常有限,但是信用卡的使用却非常普遍。由政府经营的邮政局提供的邮政储蓄账户和邮政转账服务也被公众广泛使用。
零售支付服务渠道出现多样化趋势,新的支付手段如互联网和移动电话,和传统支付渠道如银行窗口和自动柜员机(Automated teller machine,缩写为ATM)等并行存在。便利店已经成为缴纳公有事业费最常用的地点。
一、日本支付结算的制度和法律框架
在日本没有一部统一的或综合性的法律来管理支付和证券的结算,而是由很多法规综合在一起形成了支付和证券结算的法律基础。支付方面的法律包括《预付卡法》、《资本金认定法》、《银行法》、《邮政储蓄法》、《邮政资金转账法》和《邮政汇票法》;证券结算方面的法律包括《公司和其他债务证券的簿记转账法》(后称公司债务证券转账法);支付轧差安排方面,有《金融机构参与的特定金融交易的抛售轧差法》对清算进行约束。
日本大多数管理金融活动的相关法律都规定日本首相是负责处理金融方面各种问题的行政主管。这些法律中包括了对支付和证券结算领域进行管理和监督的相关法规。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首相实际上把行政主管的权力委托给了金融厅(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缩写为FSA)。此外,财务省大臣负责日本政府债券(JGB)的相关事务。法务省大臣对管理证券簿记转账的法规负责。这些法规是民法和商法的一部分。
根据《日本银行法》规定,日本银行作为日本的中央银行,其目标是对纸币、通货和货币进行控制、确保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间的支付结算顺利进行、维护有序的金融体系。因此日本银行对私营支付结算系统进行监督以实现在《日本银行法》第1条中规定的目标,即“确保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间的资金结算能顺利进行,从而为维护一个有秩序的金融体系做出贡献”。此外,《日本银行法》还规定,除了第33条提到的经常性业务,如吸收存款和资金转账(BOJ-NET资金转账系统的基本业务)之外,日本银行可以根据首相和财务省大臣的授权,在完成经常性业务的同时,从事有助于资金顺利结算的业务。这包括运营FXYCS和JGB簿记系统。
二、日本银行间支付结算系统
日本的银行间支付系统由四个主要系统组成:(1)汇票和支票清算系统;(2)全银数据通信系统(Zengin
System ) ;(3)外汇日元清算系统(FXYCS)和(4)BOJ-NET资金转账系统。前三个系统的运营和管理由私营部门负责,参与机构在日本银行开设的往来账户,用以结算彼此之间支付的净头寸。BCCS和Zengin System主要用于小额转账。而FXYCS和BOJ-NET资金转账系统主要用于大额转账。
(一)汇票和支票清算系统(BCCS)
汇票和支票清算系统(BCCS)主要为同一地区的金融机构提供汇票和支票的交换清算服务。截至2001年,日本共有540家汇票支票清算所。其中,东京清算所的票据交换清算金额占日本全国清算所的70%以上。
大中型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外国银行在日本的分支机构,都是BCCS系统的直接参与机构。小型金融机构通过直接参与机构间接地加入系统进行清算。到2001年12月,加入东京清算所进行清算的金融机构为421家,其中121家为直接参与机构。日本主要的清算所由各地银行家协会负责管理(例如,东京清算所由东京银行家协会(Tokyo Bankers Association,缩写为TBA)负责运营)。BCCS系统的结算量从2001年到2006年有明显的下降,原因是近年来传统的汇票和支票融资正被银行信贷所取代,这类资金的支付结算因而也转向Zengin系统。
(二)全银数据通信系统(Zengin System)
全银数据通信系统(Zengin System)是一个国内银行间资金转账的小额清算系统,于1973年开始运行。另外,很多小型金融机构,如信用金库、信用合作社、劳工信用协会、农业使用合作社以及区域性银行团体都有它们自己的银行间清算系统。这些清算系统的结构都与Zengin System相似。
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在日本的分支机构等金融机构直接参与Zengin System的清算。小型金融机构参加Zengin System则是分别通过它们各自与Zengin System联接的清算系统来实现。到2001年12月,加入Zengin System的金融机构共有2,021家,其中154家是直接参与机构。最终用户还包括企业和个人。
Zengin系统同BCCS系统一样,由东京银行家协会(TBA)负责运营。2006年Zengin系统的日均清算量超过了10万亿日元。
(三)外汇日元清算系统(FXYCS)
外汇日元清算系统(FXYCS)
是于1980年建成的大额支付系统,以简化跨境金融交易日元支付的清算过程。最初,系统的运转是建立在处理纸质单据的基础上。为了适应外汇交易量的快速增长,1989年东京银行家协会(TBA)对该系统进行了改造,实现了系统的自动化,并把经营权委托给日本银行。从此,外汇交易的日元清算就通过日本银行BOJ-NET系统进行。
FXYCS系统处理跨境金融交易所产生的日元支付,这些跨境金融交易包括外汇交易、日元证券交易和进出口贸易的支付。
FXYCS由东京银行家协会(TBA )拥有。它的自动化系统是BOJ-NET的一部分。到2001年年底,参加FXYCS系统的金融机构共有244家,包括73家外国银行在日本的分支机构。其中有40家是BOJ-NET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其余的204家是间接参与者,他们要通过直接参与者加入FXYCS系统。
另外,持续联结清算(Continuous
Link Settlement,缩写为CLS)银行于2002年进入日本,在日元外汇结算中也起到重要作用。目前FXYCS主要承担外汇交易中日元的结算功能,而CLS负责多边货币的支付清算功能。2006年FXYCS日均交易额达到18万亿日元,CLS日均交易额达到30万亿日元。
(四)日本银行金融网络系统(BOJ-NET)
BOJ-NET资金转账系统于1988年建成,它是一个联机的电子大额资金转账系统,也是日本支付结算系统的核心。BOJ-NET由两个子系统组成:一个是用于资金转账的BOJ-NET资金转账系统;一个是用于JGB结算的BOJ-NET JGB服务系统。虽然BOJ-NET资金转账系统从建成起就为资金的结算提供了两种结算方式,即定时净额结算和实时全额结算(RTGS),但在2001年初日本银行废除了定时净额结算这种结算方式,使得RTGS成为BOJ-NET系统惟一可用的结算模式
日本银行提供的大多数支付服务都可以通过BOJ-NET资金转账系统处理,它们包括:(1)同业拆借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引起的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转账;(2)在同一金融机构的不同账户之间的资金转账;(3)私营清算系统产生净头寸的结算;以及(4)金融机构和日本银行之间的资金转账,包括在公开市场操作的交易。通过BOJ-NET资金转账系统进行的大多数资金转账都是贷记转账,但机构内的资金划拨,也可以通过借记转账来进行。
BOJ-NET资金转账系统为日本银行所有,并由日本银行负责运营。到2001年底加入BOJ-NET资金转账系统的金融机构共有383家,其中包括162家银行,72家外国银行在日本的分支机构、83家信用金库、5家合作社的中央机构、46家证券公司、3家货币市场经纪商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如证券交易所。2006年,BOJ-NET系统资金日均清算交易额达到102万亿日元。
三、日本非银行间支付媒介
银行存款是在日本进行零售支付中最广泛使用的支付媒介,在小额支付中则经常使用现金。此外,邮政储蓄也普遍地被用于支付。
就指令性支付工具而言,主要的支付工具是银行账户基础上的各种存款支付工具,如直接借记、贷记转账、信用卡和借记卡等无纸化媒介。汇票和支票的使用一直在减少。
在过去几年里支付渠道发生了显著变化。除了ATM和公司银行服务外,新的支付渠道如因特网银行、手机银行、便利店银行等提供的服务一直在平稳发展。
现金和存款
日本现在发行四种面值的纸币:1,000日元、2,000日元、5,000日元和10,000日元以及6种面值的硬币:1日元、5日元、10日元、50日元、100日元和500日元。
银行存款可作为指令性支付工具(如直接借记、贷记转账、信用卡、借记卡、汇票和支票)的一种。这类工具进行的支付一直在增加,这部分反映了多种支付渠道,如ATM系统、因特网银行、手机银行以及便利店银行的发展。
(二)电子货币
1997年以来,一些基于信息卡的产品已经开始了商业使用。2001年Mondex向一些企业提供它的电子货币服务,在雇员的ID卡上加入电子货币功能,这种卡只能在办公大楼里使用。2001年11月,一种被称为Edy的嵌入感应式智能卡开始使用,这种卡可以用来在因特网的虚拟购物商场、少数办公大楼、购物中心和便利商店进行支付。
(三)预付卡
预付卡是一种持卡人在购买该卡时即预存现金的电子卡,可用于发卡商提供的特定消费服务,在使用时读卡机通常会显示所剩余额。1989年生效的《预付卡法》强制要求发卡商将已发行的卡里未使用金额的一半存入法务省的法律事务管理局,以保护持卡人的利益。
(四)直接借记
预先安排的直接借记是一种银行间资金转账安排,被广泛地运用在大范围的经常性支付中。这项服务的首次应用是在1955年支付电话费账单。从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直接借记服务得到了迅速的扩展,现在己经被广泛地运用在公共事业费、信用卡账单、税款、学费、保险费和贷款偿还等各项费用的支付中。
(五)贷记转账
向异地的收款人汇款,或是需要支付大笔资金时,最常用的付款方式是贷记转账。大多数贷记转账是使用电子资金转账系统进行银行间或银行内支付。银行间贷记转账一般通过私营清算系统,如Zengin System进行处理,有时也会直接通过BOJ-NET的资金转账系统进行。
(六)借记卡
1984年日本的银行开始提供与今天的借记卡类型相同的服务,命名为“Bank POS"。日本借记卡促进委员会于1999年1月开始提供一种叫做“J-Debit”的借记卡,该服务在2001年3月扩展到全国。
(七)汇票和支票
汇票用于商业部门的支付并能够在银行贴现。支票在政府机构和企业中被广泛地使用,但很少用来支付工资,而且个人也很少使用支票来支付账单,包括信用卡账单和公共事业费账单的支付。托收后的汇票和支票通过同城清算所在银行间进行交换。近年来,使用纸质票据支付工具的交易量一直在下降。
(八)ATM
自动柜员机(ATM)于1969年由几家城市银行首先引入,在20世纪70年代很多银行采用了联网计算机系统,使得ATM得到了迅速的推广。现在,ATM既能接受纸币也能接受硬币,既提供取款服务,也提供存款服务,并能处理信用转账和贷款。
目前,日本有9个主要的ATM联机网络,同一类型的金融机构通常用同一个网络服务。作为9个网络系统的中转中心,多功能集成提款服务(Multi
Integrated Cash Service,缩写为MICS)系统于1990年建成,负责全国范围的ATM数据传送,并提供清算服务。使用ATM网络而引起的行间贷方和借方头寸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进行计算。计算出的银行间净头寸和其他行间支付一起通过Zengin System或金融团体自己的清算系统再一次进行清算,然后通过在日本银行或在金融团体的中央机构开设的账户进行结算。
(九)公司银行业务
公司银行业务(Firm
banking,缩写为FB)是公司客户在他们的办公场所就可以使用的联机银行业务服务。使用FB服务的企业通常通过电子请求自动应答网络系统(Automatic
answer Network System for Electrical Request,缩写为ANSER)或现金管理服务中心(Cash
Management Service,缩写为CMS)与他们的银行相连。ANSER是NTT(日本电报电话公司)的数据公司从1981年开始提供的一个连接企业和银行的数据传输系统。共享CMS中心于1987年开始运行,它可以使公司通过一次访问就可以和多家银行进行联系。
(十)家庭银行业务
家庭银行业务允许个人在家中联机处理他们的银行业务,主要有电话银行业务、手机银行业务和电视银行业务。
(十一)便利店银行业务
便利店代替公共事业服务公司和电信公司接收消费者清偿账单的支付,然后通过贷记转账将相应的款项转交给收款公司。这种支付接收服务始于1987年,而且它的使用一直在增长。1999年后,便利店也在店内安装了ATM ,消费者可以得到多家银行的ATM服务,包括在某些情况下银行提供的消费者融资服务。
四、日本证券支付结算
日本银行和日本证券存管中心(JASDEC)分别是日本政府债券(JGB)和股票的中央证券存管机构(CSD)。JGB交易通过BOJ-NET的JGB服务系统以实时的DVP方式进行结算,JGB服务系统是处理金融机构之间JGB转账的联机系统。存放在JASDEC股票的交易以簿记登录的方式进行结算,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股票交易的结算则采用DVP方式进行。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如政府担保债券和市政债券是在证券登记商的账簿上进行登记和转账,在日本有很多这样的证券登记商。JB Net是一个与参与者(投资商和交易商)、证券登记商和日本银行相连的联机网络系统,通过它登记债券的交易可以按DVP方式结算。从2003年开始,在新的法律框架下,商业票据(Commercial Paper,简称CP交易的登记使用JASDEC开发的簿记系统,用DVP方式对商业票据的交易进行结算。
证券的类型不同,其结算周期也不同。对于企业债券、市政债券、股票和JGB来讲,T+3滚动结算是标准的周期。但对于公开市场操作JGB。交易的结算周期会根据情况不同分别为T+1、T+1、T+2和T+3。CP的结算为T+1或T+2。
(一)日本政府债券和票据
长期以来,日本在场外交易(Over-the-counter,缩写为OTC)市场中没有处理JGB交易的交易确认系统或清算系统。2001年,由36家券商和交易所发起组建了日本国债清算机构(Japanese government bond Clearing Corporation,缩写为JGBCC)的计划,2005年5月开始正式运行。作为JGB市场的中央交易对手(CCP),日本国债清算机构负责撮合市场双方的交易并最终在日本银行BOJ-NET系统中完成清算和支付。
另外,日本有两种不用进行证券实物交割的JGB结算安排:JGB登记系统和JGB簿记登录系统。证券凭证的实物交割尽管是可行的,但现在很少使用。
根据政府债券法,JGB登记系统于1906年建成,日本银行是系统中的债券登记机构。在这个系统中,登记是由登记机构以簿记方式进行的,因此JGB的转账不需要进行债券的实物交割。该系统的参与者不局限于金融机构,任何JGB的持有者都能够使用这个系统。
JGB登记系统和JGB簿记登录系统的JCB转账都是通过BOJ-NET的JGB服务系统进行处理,该系统由日本银行拥有、管理并专门服务于JGB的转账处理。1994年,通过把BOJ-NET JGB服务和BOJ-NET资金转转账系统连接起来实现了DVP方式的结算。
JGB登记系统或JGB簿记登录系统的参与者可以以书面的形式或联机的形式,通过BOJ-NET JGB服务系统把JGB交割指令发送给日本银行。
从1997年起,JGB交易的结算一直是按T+3的周期进行。在1996年滚动结算被引进之前,JGB的结算按市场惯例大体上在每个月的5日、10日、20日、25日和最后一个工作日进行,从交易发生到结算之间的平均间隔约为7天。
从2003年1月27日开始运营的JGB簿记登录系统还受到2002年6月生效的《公司债务证券转账法》的制约。在新系统中,实现了日本政府债券JGB,短期贴现国债(Treasury
Bill,缩写为TB)和短期政府债券(Financial Bill,缩写为FB)的无纸化。这些证券的交割也依据新法律以簿记登录的形式实现,而结算的基本机制没有改变。
(二)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
与JGB相同,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即非JGB的债券),如政府担保债券、市政债券、金融债券和日元外国债券,主要在OTC市场上进行交易。
根据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登记法,多数未清偿的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都是以登记证券的形式在登记商处存管。债券的发行单位不同,登记商也不同,目前大约有160家银行是不同债券的登记机构。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的实物凭证交登记商存管,并以无纸化的形式进行登记。
日本债券结算网络(JB
NET)有限公司负责营运一个连接参与者(投资者和交易商)、登记商和日本银行的联机网络系统,并通过该网络以DVP方式对债券交易进行结算。
(三)商业票据
商业票据(CP)市场始于1987年。1998年管制政策的放松使得银行可以发行CP,公司也可以直接面向最终投资者发行CP(即所谓的直接发行),这极大地促进了CP市场的发展。
在日本没有保管CP的CSD。通常CP的发行都没有标明融资人的名称(即所谓的末署名债券),它们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在回购交易中,CP的交割通常是通过转让卖方准备的存放凭证而实现,CP证书在兑现之前一直以实物的形式存放在交易商处。目前大多数CP交易的结算周期都是T+1或T+2。
根据公司债务证券转账法,从2003年3月开始,发行无纸化的商业票据,并且使用JASDEC开发的簿记登录系统,按DVP方式进行结算。
(四)股票和可转换债券
目前日本共有五大证券交易所,按照2006年上市公司数量排名依次是:东京证券交易所(2391家)、大阪证券交易所(1073家)、日本券商协会自动报价(Japan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Automated Quotation,缩写为JASDAQ)市场(971家)、名古屋证券交易所(391家)、福冈证券交易所(146家)和札幌证券交易所(85家)。绝大多数上市股票的交易是在东京证券交易所进行的。交易也包括场外交易,都通过JASDEC簿记登录系统进行结算。JASDAQ市场是根据证券和交易所法的有关条款,由日本券商协会(Japan
Securities Dealers Association,缩写为JSDA)管理的一个OTC交易市场。在这个市场中,股票交易的处理和价格信息的提供都通过JASDAQ系统进行。
1、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交易
证券交易所为在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提供结算前的预处理服务,如交易的确认和轧差。
对于在东京证券交易所、大阪证券交易所和名古屋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股票交易来讲,证券交易所自己就是场内交易的中央对手方(CCP)。对它们所代表参与者的双边债务进行冲销,从而实现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多边轧差。在这个处理过程中,股票交割的轧差分品种进行,而资金转账的轧差则包括(跨越)所有的发行品种。
在其他两个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股票交易,股票交割分品种进行多边轧差,资金转账是在包括了所有发行品种股票交易的基础上进行多边轧差。但是,从法律意义上讲,这两家交易所并不充当所内股票交易的CCP。
2、在JASDAQ市场进行的交易
在JASDAQ进行的股票交易由日本券商协会自动报价市场公司(JASDAQ
Market, Inc.)进行确认,该公司是JASDAQ市场的运营者和中央对手方(CCP)。
2003年前,证券和资金的转账都按全额的方式进行但还没有实现DVP结算。卖方交付给买方的股票,通过日本券商协会自动报价市场公司在JASDEC开设的账户进行交割。买方支付给卖方的资金,通过日本券商协会自动报价市场公司在指定结算银行开设的账户进行转账。
从2003年1月起,五家证券交易所和JASDAQ市场的股票交易都通过日本证券清算公司以DVP方式进行结算。日本证券清算公司是一家新建的清算服务公司,它作为统一的中央对手(CCP)提供的服务与东京证券交易所相似。
3、其他交易
为对机构投资商的股票交易进行确认,JASDEC开发了一个结算前撮合系统,并于2001年9月投入使用。该系统的用户包括投资信托/咨询公司、信托银行、托管银行、寿险/非寿险保险公司以及证券公司。除了处理国内机构投资商进行的股票交易外,系统于2002年2月开始处理跨国证券交易和可转换债券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