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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欧盟经济基本情况 2.欧盟的金融监管标准与监管体系 3.欧盟的货币制度和货币政策 4.欧盟的汇率制度与外汇制度
5.欧元区支付结算系统 6. 背景知识    

1.欧盟经济基本情况

欧盟,全称“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位于欧亚大陆西部,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截至2007年底共有27个成员国,分别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罗马尼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和英国,面积约432万平方公里,总人口4.96亿。

理事会是欧盟的决策机构,分为欧洲理事会(即欧盟首脑会议)和欧盟理事会(即部长理事会)。前者负责确定大政方针,后者负责日常决策,并拥有欧盟立法权;欧盟委员会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盟有关条约和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立法动议,监督共同体法律的实施,处理欧盟日常事务,负责欧盟对外经贸谈判和部分对外联系事宜;欧洲议会是监督、咨询机构,在某些领域有立法职能,并有部分预算决定权。

欧盟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2007年,欧盟27个成员国国民生产总值达到165744亿美元,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33416美元。欧盟为世界货物贸易第一大出口方和第二大进口方,服务贸易第一大供应方。欧盟对外贸易中,美国、中国、瑞士、俄罗斯和日本为最主要的贸易伙伴。欧盟也是全球最不发达国家最大出口市场和最大援助者,多边贸易体系的倡导者和主要领导力量。

目前已有13个欧盟成员国使用共同货币--欧元(Euro)。这13个国家合称为欧元区(Eurozone),包括奥地利、比利时、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和西班牙。

2.欧盟的金融监管标准与监管体系

一、欧盟的金融监管立法

欧盟金融监管立法是建立在每个成员国承认其它成员国的法律、规定和标准基础之上的。依据这一立法基础,欧盟制定的各类金融监管法规是各成员国必须遵守的最低标准。

按照2001年朗法吕西(Lamfalussy)报告的要求,欧盟金融监管立法的程序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通过正常的立法程序——由欧洲委员会提议,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共同通过——制定指令或规定。在欧洲委员会提议前,欧洲委员会还应向市场参与者、最终使用者、成员国监管者和立法者进行咨询;二是欧洲委员会对通过的指令或规定制定技术细节,该技术细节应获得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的认可;三是各类欧盟层面的金融监管组织,如欧洲证券立法者委员会(CESR)、欧洲银行监督官委员会(CEBS)以及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管者委员会(CEIOPS)等,须确保各项法律得到金融机构的严格执行,并设计出简化的数据和报告格式样板以便在未来四五年内所有金融机构只需向一个指定的监管者提交一份涵盖所有要求的报告;四是欧洲委员会负责核查欧盟与成员国在法律、法规方面是否一致。一旦发现有抵触之处,如果必要的话,委员会将采取法律手段向欧洲法院起诉成员国。

从法律角度来看,欧盟的金融监管改革主要以各种指令的颁布为基础。1999年以来,欧盟先后颁布了20余条指令,内容涉及到银行、保险、证券等各个领域。其中11条已被所有成员国接受,变成了各国的法律。这些指令性文件为欧盟监管制度的确立设定了法律框架,为欧盟的统一金融监管提供了保障。

二、欧盟的金融监管机构

欧盟并不存在一个完全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其金融监管的具体职能主要由各成员国金融监管机构承担。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通过立法程序规定欧盟金融监管框架,由欧盟委员会协调各成员国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实施。

(一)欧盟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

为了协调各成员国的金融监管,欧盟建立了许多金融监管委员会,负责对包括银行信贷机构、证券市场和保险业在内的各类金融部门进行监管。

银行信贷机构监管方面的委员会包括:1、银行业咨询委员会。它成立于1997年,其成员包括成员国的财政部长、银行监管当局、中央银行以及欧盟委员会的高级代表。欧洲中央银行、挪威、列支敦士登和冰岛派观察员参与;2、欧洲银行监督官委员会。成立于200311月,成员包括欧盟成员国银行监管当局高级代表以及欧盟成员国中央银行代表,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统一欧盟银行监管实践和促进欧盟各国银行监管当局的合作。3、联络小组。它成立于1972年,由成员国监管当局的中层管理代表组成,欧盟委员会、挪威、列支敦士登和冰岛派观察员参加。

证券领域的多边监管委员会包括:1、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它成立于20019月,为独立的咨询机构,其任务在于准备技术执行措施并通过增强监管合作,确保共同体法规在证券领域里的有效执行;2、欧洲证券委员会。它成立于2001年,其职责是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关于证券监管的政策性建议,并可以经由共同决策程序获得对市场的监管执行权。

保险行业方面的监管委员会主要有:1、保险监管者委员会。它成立于1998年,实际上是作为一个监管合作与信息交流的论坛,每年召开2次会议;2、保险委员会。该委员会成立于1992年,它不仅是一个讨论有关共同体法规问题的论坛,而且还可以协助欧盟委员会行使权力。

此外,欧盟还成立了两个跨部门的监管协调机构:1、跨部门监管者圆桌会议。它成立于2001年,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其主要任务是就不同论坛之间的跨部门问题进行非正式的信息交换;2、混合技术小组。该小组成立于1999年,是一个就审慎监管问题开展准备工作的跨部门技术论坛,对适用于金融集团的审慎监管框架提案提出建议,以便利欧盟委员会制定有关的共同体法令。

相对于以上正式的多边机构安排,欧盟还运用一种较为松散的金融监管方式,即由成员国监管当局或中央银行之间签署双边协议或多边谅解备忘录的形式,作为跨国金融监管的工具或平台。以非正式的安排来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是对欧盟金融监管的有益补充。

(二)欧洲中央银行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

欧洲中央银行主要负责欧盟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行,但它也承担了一部分欧盟金融监管的职能。

欧洲中央银行参与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机构是1998年成立的银行监管委员会。其职责是协助欧洲中央银行审查监管领域和金融稳定领域有关法令的执行,加强中央银行与欧盟各监管机构间的相互关系。

三、欧盟的金融监管标准

有关欧盟金融服务的监管标准分为两大类,一是统领所有金融服务业的监管法律、法规;二是针对具体行业的监管法律法规。具体法律法规如下:

(一)对于欧盟整体金融服务业发展与监管的框架性文件参见:

1、《金融服务:构建一个行动框架》“Financial services: building a framework for action

2、《金融服务行动计划》“Financial Services Action Plan (FSAP)

3、《金融服务政策白皮书(2005-2010)》“White Paper on Financial Services Policy (2005-2010)

4、《金融工具与投资服务市场》“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MiFID) and investment services

5、《国际会计准则》“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二)对于欧盟整体金融服务发展与监管的专业性文件包括:

1、《金融服务业的WTO磋商》“WTO negotiations on financial services

2、《关于公司及财务舞弊》“Corporate and financial malpractice

3、《消费者与金融服务绿皮书》“Consumers and financial services (Green Paper)

4、《防止及打击金融领域有组织犯罪》“The prevention of and fight against organised crime in the financial sector

5、《远程金融服务合同》“Distance contracts for financial services

(三)针对银行业的监管文件包括:

对于信贷机构的监管规定:

1)《关于信贷机构清盘与重组》“Reorganisation and winding-up of credit institutions

2)《关于投资公司与信贷机构的资本充足》“Capital adequacy of investment firms and credit institutions

3)《关于信贷机构业务的从业及经营》“The taking-up and pursuit of the business of credit institutions

4)《关于存款担保计划》“Deposit-guarantee schemes

5)《关于对金融集团的审慎监管》“Prudential Supervision of Financial Conglomerates

6)《关于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年报》“Annual accounts of banks and othe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7)《关于外国信贷及金融机构分行的会计文件》“Accounting documents of branches of foreign credit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对于网络银行的监管文件有:

《关于电子货币机构的指令》“Directive on electronic money institutions

对于信贷投资方面的监管文件有:

1)《关于消费者信贷》“Consumer credit

2)《与消费者的信贷合约》“Credit agreements for consumers

3)《关于金融抵押安排》“Financial collateral arrangements

4)《欧盟抵押信贷绿皮书》“Green Paper: mortgage credit in the European Union

(四)针对证券业的监管文件包括:

1、有关证券交易所监管的文件

1)《证券交易所上市准入及信息披露管理》 Admission of securities to official stock-exchange listing and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on those securities

2、有关权益类资本市场的监管文件包括:

1)《证券发行机构信息透明度》“Transparency of information about issuers of securities

2)《证券公开发行及获准交易所需公布的信息细则》“Prospectus to be published when securities are offered to the public or admitted to trading

3)《关于市场滥用》“Market abuse

4)《关于信用评级机构》“Credit rating agencies

3、有关基金业的监管文件

1)《关于加强对投资基金的框架建设》“Enhancing the framework for investment funds

2)《单一市场投资基金白皮书》“White Paper on the single market for investment funds

3)《投资服务:可转让证券领域的集合投资》“Investment services :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

4)《关于清算与结算行动计划》“Action plan for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4、有关投资服务监管的文件有:

1)《关于金融工具与投资服务市场》“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MiFID) and investment services

2)《关于投资服务》“Investment services

3)《关于投资公司与金融信贷机构的资本充足》“Capital adequacy of investment firms and credit institutions

4)《关于投资者补偿计划》“Investor compensation schemes

5)《关于风险资本行动计划》“Risk Capital Action Plan (RCAP)

(五)针对保险业的监管文件包括:

1、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1)《人寿保险监管指令》 Life assurance Directive

2)《非人寿保险监管指令》 Directive on insurance other than life assurance

3)《非人寿保险监管第三指令》 Third Directive on insurance not relating to life insurance

2、对保险业不同业务领域的监管文件有:

   1)《交通责任险指引》“Motor vehicles liability insurance

2)《飞行器及飞行器驾驶人员保险指引》 Insurance for air carriers and aircraft operators

3.欧盟的货币制度和货币政策

一、欧洲的货币制度

(一)欧洲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和欧元体系

欧洲中央银行由两个层次组成:一是欧洲中央银行本身,另一个是由欧洲中央银行和欧盟各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共同组成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欧洲中央银行与欧元成员国中央银行则共同组成欧元体系(Eurosystem)。只要欧元区外还存在欧盟成员国,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将与欧元体系一直共存。

欧洲中央银行具备法人身份,是决策机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则不具备法人身份,是执行机构。欧洲中央银行下设行长理事会(Governing Council)、普通理事会(General Council)和执行委员会(Executive Board)。行长理事会由欧元区各国央行行长参加;普通理事会则吸纳非欧元区的欧盟成员国央行行长参加。日常管理机构是执行委员会,决策机构则是行长理事会。欧洲中央银行负责制定欧元区统一的货币和金融政策,然后交由各成员国中央银行来实施。欧洲中央银行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10次会议。

(二)欧盟的主要货币

截止目前,欧盟共有15个国家使用单一货币——欧元。流通中的欧元纸币共有7种面值: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欧元硬币有8种面值:1分、2分、5分、1角、2角、5角、1元、2元。

欧盟还有12个成员国未加入欧元区,他们分别是保加利亚, 捷克共和国,丹麦, 爱沙尼亚 立陶宛,拉脱维亚,匈牙利 ,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瑞典 英国。这些国家使用本国货币。

二、欧洲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

(一)货币政策目标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105(1)款明确规定:“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主要目标是保持物价稳定”。在不与此目标相抵触的情况下,各国中央银行可以在促进就业、经济增长等方面提供支持。

欧洲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评估标的有两个,即两支柱目标:

1、欧洲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第一个支柱——货币供应量M3的增长率。

通货膨胀本质上是一种货币现象,因此欧洲中央银行将货币供应量置于其货币政策战略的首选地位,作为最重要的中间目标予以明确。欧洲中央银行每年都公布广义货币供应量M3增长率的参考值。其统计口径包括:现钞、隔夜存款、两年期内存款,三个月内可通知赎回存单、回购协议、货币市场基金股份及货币市场票据、两年期内的债券。自欧央行运行以来,广义货币M3增长率的参考值一直定为4.5%

2、欧洲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第二个支柱——对未来价格风险的广泛评估。

除了货币供应量之外,欧洲中央银行将大量的经济和金融数据作为货币政策战略的第二支柱进行分析。第二支柱下的分析主要集中在那些通常在短期或中期内对物价产生影响的指标。这些指标包括: 工资、汇率、债券价格和收益曲线、财政政策指标、价格和成本指数、商业和消费者调查等。欧洲中央银行对这些指标可能给价格带来的风险的评估主要集中于以下五方面:一是物价发展评估;二是产出、需求和劳动市场发展评估;第三是财政发展评估;第四是欧元区宏观经济预测;第五是全球宏观经济环境、汇率和国际收支评估。

在制定货币政策过程中,欧央行所依据的两个支柱有出现冲突的可能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欧央行的货币政策严格遵守以控制通货膨胀为首要目标的单一目标制度。

(二)欧洲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决定

欧洲中央银行在制定货币政策战略时依据以下几项基本原则:第一,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即货币政策战略应能够使欧洲中央银行按照《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要求维护欧元区的物价稳定;第二,提高货币政策的透明度;第三,确保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欧洲中央银行依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确立的独立地位及赋予的使命自主行使其在欧元区的货币政策职能。

行长理事会负责具体货币政策的制定,比如是否提高或者降低利率等。每月召开两次会议。在做出决策时,将遵循简单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制。

每月的第一次行长理事会会议结束之后,将举行新闻发布会,欧央行行长将详细地介绍行长理事会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分析以及与货币政策相关的物价稳定的风险评估,并通报管理理事会讨论的其他议题和决策的相关信息。新闻发布会的文字材料将于同一天刊登在欧央行的官方网站上。

(三)欧洲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实施

欧洲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公开市场操作、存贷款便利和最低存款准备金要求。

1、公开市场操作

公开市场操作是欧洲中央银行最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其目的是引导市场利率、管理市场流动性以及为货币政策的趋向传递信号。它的实施有四种方式:(a)短期融资操作,即通过证券回购的方式定期(每周)向金融体系提供短期资金(为期两周);(b)长期融资操作,即欧洲中央银行每月向金融体系提供期限较长的资金融通(为期3个月),这种方式的融资量大大低于前者;c)微调性操作,即中央银行根据情况需要不定期地进入市场提供或者吸纳资金,其目的在于使市场流动性处于稳定的状态,不致出现市场资金严重过剩或不足的情况;d)结构性操作,即中央银行为改变银行业的流动性结构而采取的提供或者是吸纳资金的行为。

欧洲中央银行在进行上述四种形式的公开市场操作时,使用五种金融工具,即回购交易、直接性交易、发行债券、外币掉期和吸收定期存款,其中最主要的是回购交易。

2、存贷款便利

为了控制隔夜市场利率,表明其货币政策的基本立场,欧洲中央银行还设立了存贷款便利。在这种便利下,欧洲中央银行可以向市场提供或者吸纳大量资金,使市场利率不致超出中央银行所确定的范围。具体而言,中央银行设有额外贷款便利,即对有紧急需要的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由于此类贷款的利率是事先确定的,比市场利率要高得多,商业银行除非迫不得已不会申请此类贷款。因此该贷款的利率便成了市场利率的上限。与此同时,欧央行还设有存款便利,吸收商业银行的剩余资金。这类存款的利率也是事先规定的,比市场利率要低得多。

3、最低存款准备金要求

为了稳定市场利率、控制市场流动性和货币扩张效应,欧洲中央银行还向金融机构提出最低存款准备金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中央银行开立账户,并把余额维持在法定的标准之上,否则将受到罚款、罚息等处罚。最低存款准备金是中央银行所使用的调控力度较大、影响也较为剧烈的货币政策工具。

(四)欧洲中央银行体系货币政策的透明度管理

欧洲中央银行在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时,非常注重与公众的沟通,以确保公众能良好地理解政策的制定程序和依据,从而提高货币政策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货币政策,欧洲中央银行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传递货币政策信息。(1)在每月的第一次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结束之后,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上,欧央行行长将详细地介绍行长理事会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分析以及与货币政策相关的物价稳定的风险评估,并通报管理理事会讨论的其他议题和决策的相关信息。新闻发布会的文字材料将于同一天刊登在欧央行的官方网站上。(2)每月发布“月度公报”,向公众公布所有统计信息和货币政策决策所依据的数据,同时还提供专家对货币政策的分析文章。(3)欧央行的行长、副行长以及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充分利用各种机会与公众交流,阐述欧洲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策略、分析框架。(4)开展多种形式的研究,为货币政策的决策提供强有力的理论和实证的支撑,同时也起到向公众和市场宣传的作用。

4.欧盟的汇率制度与外汇制度

一、欧盟的汇率制度

欧盟的汇率制度有两个层面:一是欧元对欧盟外实行单一的浮动汇率制;二是欧元对欧盟内非欧元成员国实行“欧洲第二汇率机制(ERM2)1”,即欧元与尚未加入欧元区的欧盟成员国货币间的波动幅度保持在15%以内。

欧洲中央银行负责管理汇率机制的日常事务,协调欧元区国家与尚未加入欧元区的欧盟成员国间的货币政策。

二、欧盟的汇率管理

(一)汇率管理的决策和执行

1、法律依据

199911欧元正式启动。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以及《欧洲中央银行法》,欧盟理事会拥有制定欧元汇率政策的权力,而欧洲中央银行则负责欧元区汇率政策的执行。

2、决策机构

欧盟理事会是欧元汇率制度的决策机构。欧盟对外汇率政策决策程序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欧元对非欧元区成员国汇率体系协议的缔结程序为:欧盟理事会根据欧洲中央银行或欧盟委员会的建议,并同欧洲中央银行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最后经欧洲议会批准后生效。对于欧盟内部中央汇率的调整,也必须由欧盟理事会根据欧洲中央银行或欧盟委员会的建议,并同欧洲中央银行协商一致后,以特定多数批准通过。

2)当共同体需要同一个或几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就达成一项关于汇率制度的协定而进行谈判时,欧盟理事会可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建议,并同欧洲中央银行磋商后,以特定多数的赞同做出关于此项协定的谈判和缔结安排。此项安排应保证表达共同体整体的立场。由此缔结的协定对共同体的机构以及对欧洲中央银行和各成员国均有约束力。

3、执行机构

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以及《欧洲中央银行法》,欧洲中央银行负责汇率政策的执行,并拥有一定的汇率政策建议权。欧洲中央银行可以向欧盟理事会提出汇率体制与汇率中心平价调整的建议,并同欧盟理事会协商,供后者在制定汇率政策时参考。欧洲中央银行在执行欧洲理事会的汇率政策时,主要是通过自身以及欧洲中央银行体系来完成。

(二)汇率管理的具体操作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欧洲中央银行具有实施外汇业务的全部权力。欧洲中央银行拥有外汇储备500亿欧元。根据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法令规定,欧洲中央银行可以自由支配这500亿欧元的外汇储备,在必要时还可以动用成员国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欧元区成员国中央银行在动用其外汇储备时,必须征得欧洲中央银行的批准,以防止成员国中央银行进行外汇业务时与欧元区汇率政策不一致.

欧洲中央银行可在欧洲理事会的指示下,对欧元与美元、日元以及其他货币的汇率进行外汇干预。欧洲中央银行行长理事会确定如何分配外汇干预的职权范围,并根据信誉、报价、资产规模等标准选定进行外汇干预的银行和信贷机构。

5.欧元区支付结算系统

欧元区的支付结算系统分为两类:一是大额支付结算系统。它主要包括泛欧自动实时全额结算快速转账(TARGET1)以及欧洲银行业协会(EBA2)的EURO1系统。此外,还有三家区域性的大额净额结算系统,分别是芬兰的POPS系统,西班牙的SPI系统,法国的巴黎净额结算系统(PNS);二是跨境零售支付系统。欧元区的零售业务支付系统大都依赖于各成员国内的零售业务支付系统。涵盖整个欧元区并对所有银行开放的跨境零售业务支付系统为欧洲银行协会(EBA)STEP3系统。

在证券领域中,欧盟各国中央银行建立了中央银行结算代理模式(CCBM4)。在CCBM中,中央银行互为代理行,用于货币政策操作以及欧洲中央银行体系日间信贷的证券可以实现跨境转账。随着欧元证券跨境转让的需求不断上升,欧盟各国的证券结算系统(SSS5)也已实现相互连接,可用于证券跨境转帐交易。

欧元区支付结算制度概况

(一)法律及监管框架

欧共体条约和ESCB6法中有关对支付和清算系统的重要条款如下:

1、欧共体条约第105(2)(其内容在ESCB法第3.1条中重申),规定欧元体系7的一项基本任务就是努力维护支付系统的平稳运行;

2ESCB法第22条,规定ECB8为确保欧共体内以及同其他国家之间清算和支付系统高效稳定的运行,ECBNCB9负责提供相关的清算便利,而ECB负责制定法规。ECB的规章直接适用于所有采用欧元的欧共体成员国。

ECB法规有两类:第一类是针对除欧元体系中各国中央银行外的第三方的。这些法规包括ECB规章、决议、建议与意见;第二类为ECB内部法规,主要是ECB的工作指南、指示以及内部决定。

此外,欧共体条约也授予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审定通过相关法律文件的权力。这些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的法律包括与银行业相关的法规和有关金融服务的规定,因此它们也将影响到支付和证券结算系统的基本框架。

影响支付和证券结算系统的主要法令和法规有:《关于结算最终性的指示》、《跨境贷记转账指示》、《电子货币指示》、《投资服务指示》和《跨境欧元支付指示》。

(二)欧元体系

根据ESCB法第22条的具体规定,欧元体系将着重于承担两方面的工作,对支付系统进行监督并同时提供支付服务。此外,欧元体系还促进支付体系领域里的变革。

欧盟在支付体系的监督机构和银行监管机构之间达成了谅解协议(MoU10)。该协议的目的是,促进支付体系监督机构和银行监管机构在大额银行间资金转账系统(IFTS11)方面的合作。

1、对支付系统的监督与协调

欧共体条约的第105(2)条和ESCB法的第3条和第22条确认了欧元体系对支付系统的监督职责,其范围包括大额银行间资金转账系统和零售支付系统。《欧元体系在支付体系监督中的职责》(20006月)对其支付系统的监督政策进行了分类:1)针对那些性能及运行可能影响到货币政策、系统稳定、其它市场参与者的支付系统,ECB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通用的监督方针;(2)在通用监督政策没有涉及的领域,有关的监督政策由NCB一级的管理机构制定,这些政策应适用于欧元体系制定的一般通用监督框架。在必要的情况下,ECB管理委员会也会主动提出制定这些相关领域监督政策的动议。

欧元体系管理的支付系统与私营机构运营的系统遵从统一的管理标准。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信心,欧元体系还制定与支付工具的安全有关的各种政策,如19988月颁布的《电子货币报告》。根据分权管理的原则,通用监督政策的实施主要依靠NCB对国内支付体系的监督来实现。对于那些无法清楚界定是以哪个国家为基础的支付系统,除非ECB管理委员会根据系统的特性做出决定并把监督责任交给ECB,一般都会委托该支付系统的合法注册地所在国的NCB来执行监督的职责。对于跨境支付交易,欧元体系倾向于通过合作的方式来实施监督政策。在这种机制下,本国的NCB是主要的监督机构,并在需要的时候负责同其他相关NCB进行联络。

根据ESCB法第22条的规定,通用的监督政策可以通过ECB立法的形式来颁布。在适当的地方,NCB也可以使用它能采用的法律手段来强制实施通用的监督政策。

欧元体系执行其监督职责所采用的一般原则、标准、规定和目标的详细说明大都发表在题为《国内支付系统的至少应具备的一般特征》(1993)的报告中。该报告强调了实时全额结算(RTGS12)系统的重要性,认为欧元区应尽可能多地通过RTGS系统来处理大额支付交易。其他的大额支付系统只要能满足1990年国际清算银行发表的《十国集团国家中央银行间轧差机制委员会的报告》即《兰弗鲁斯报告》中规定的最低标准并能在中央银行进行同日结算,就可以与RTGS同时存在并继续运营。该报告还对使用大额支付系统的标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该标准在欧盟立法的范围内细化了《兰弗鲁斯报告》规定的基本要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原则也是欧元体系对大额银行间资金转账系统(IFTS)通用监督政策的基础。此外,兰弗鲁斯标准规定在相应司法权限内完备的法律环境对所有的支付系统都是必要的。为给实施该标准制定进一步的指导政策,欧元体系给大额支付系统的外国参与机构制定了统一的法律评价“范围”表(即必须在法律评价中提出问题的清单)

在电子货币领域里,指导欧元体系监督政策的是1998ECB发表的《电子货币报告》中规定的相关条款。20011月,ECB管理委员会理事会通过十国集团的《重要支付系统核心原则》,把它作为欧元体系在监督支付系统时必须实施的主要标准之一。

2001年年初,ECB、欧元体系的NCB以及尚未采用欧元为单一货币的欧盟成员国的NCB,作为支付系统的监督机构和欧盟银行监管当局达成MoU,建立了它们之间的合作框架。根据该协议,支付系统的监督机构应尽力确保让银行监管机构能充分了解信用机构在参与支付系统交易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在支付系统出现问题时,支付系统监督机构和银行监管当局都应尽量采取及时的补救措施。

作为一个原则,对零售支付系统的监督条例继续由相关的NCB制定。但是,在有新开发的业务或零售支付安排存在着潜在的跨越国界的可能性的领域里,针对这些情况的通用监督政策由欧元体系负责制定。19999月欧元体系在《改进跨境零售支付服务——欧元体系的意见》一文中对这方面的状况进行了总结。欧元体系提出了7个促进支付系统的目标。20009月的进度报告显示,欧盟内的银行业已经取得了相当大进步,但是同时也看到在1999年报告中设定的某些目标显然还未达到。200111月,ECB发表了题为《用于欧元贷记转账基础设施的集成》的报告,对欧元贷记转账现代支付系统进行了总结和展望。

2、证券清算和结算

欧元体系对确保安全而高效地进行抵押证券的交割、结算和保管非常关注。为了保证在欧元区内建立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欧元体系制定并签署了用于欧洲中央银行体系(ESCB)信用操作的欧盟证券结算系统(SSS)所必须遵循的9条标准。为了使证券结算系统符合欧元体系的使用要求,欧元体系还定期地对SSS跨境证券转账的联接网络进行评估。

3、支付结算系统

欧元体系直接运营的支付结算系统为TARGET系统。TARGET由欧元体系下属的各国中央银行管理,所有属于ESCB的中央银行都同TARGET建立了联接(详见后面介绍)。

ESCB还参加证券的跨境转账交易的操作,所涉及的证券主要是为获得NCB日间信贷和实施货币政策所需的抵押证券。

4、与其他机构的合作

除了独立地制定各项基本原则外,欧元体系还与涉及支付结算领域的其他单位和机构进行合作,如欧盟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银行监督机构等。

(三)其他相关的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

1、欧共体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

为在欧盟范围内建立一个具有公平竞争环境和平等机会的单一市场,除了欧元体系外,欧共体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也关注与支付和证券结算系统有关的问题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防止支付系统中的欺诈犯罪和伪造活动的立法动议,推动并颁布“跨国贷记转账指示”以及“金融抵押证券安排指示”(2002/47/EC)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规范抵押证券的跨国使用。

2、银行业联合会和协会

欧盟的大多数银行都加入了各国的银行业联合会或协会,各国的银行业联合会和协会还同全欧洲的欧洲合作银行协会、欧洲储蓄银行集团以及欧洲银行业联合会进行合作。银行业联合会和协会为各国提供了一个交换观点的平台,使他们能通过讨论就共同的商业策略达成协议并对需要欧洲各国达成共识的问题进行协商。他们在与第三方谈判和代表其成员就各种问题(包括支付系统方面的问题)达成协议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3、其他联合会和协会

在证券清算与结算系统方面,也有相关的联合会和机构。这些组织为实现其成员的共同利益,交流观点,制定共同的标准和准则。在欧洲证券清算结算的国际组织主要有:欧洲中央证券存管协会(ECSDA)、欧洲中央对手清算所协会(EACH)、欧洲证券交易所联合会(EESE)以及欧洲证券管理机构委员会(CESR)

二、零售支付媒介

(一)现金支付

199911,欧元正式启动。200211,欧元的纸币和硬币开始发行。欧元区内各国流通中的现金增长率差异较大。经济增长较快的国家,现金增长率也较高,常常达到两位数的增长速度。

(二)非现金支付

在欧元区内,使用最广泛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是贷记转账,和直接借记。另外,卡支付工具的使用量也在不断地增长。随着零售商对卡支付的接受程度不断上升,欧元区信用卡和借记卡的使用快速增长。支票在欧元区各成员国的重要性正在下降。

(三)零售支付工具的近期发展

在零售支付工具方面,欧元区银行正积极地利用新的技术如通过因特网和移动电话(手机)来提供银行服务,进一步补充已经建立起来的远程服务体系,如自助银行、家庭银行以及电话银行等。

三、银行间交换与结算系统

(一)实时全额结算系统:TARGET

泛欧自动实时全额结算快速转账(TARGET)系统是处理欧元交易的实时全额结算系统(RTGS)。该系统是一个分布式的系统。它由15个国家RTGS系统、ECB的支付机制(EPM13)和一个连接系统组成。TARGET系统从199914日开始运行,欧盟约有5000个机构加入了该系统。

1、运行规则

管理TARGET和其运行的法规包括两类:一是《欧洲中央银行泛欧自动实时全额结算快速转账系统指导原则》(TARGET指导原则);二是参加TARGET国家的RTGS系统及EPM的规则和处理流程(国家RTGS规则)TARGET指导原则于199911日即EMU第三阶段开始时即生效。

TARGET指导原则适用于ECB和加入欧元体系的NCB。其具体内容包括:1)对每一个加入或者连接到TARGET的国家RTGS系统必须遵守的最低共同标准做出规定(如接入标准、货币单位、收费规则、运行时间、可以通过TARGET进行处理支付交易类型的相关规定、支付指令应被处理的时间或支付指令被认定为不可撤销的时间、日间信贷);2)通过联接系统进行跨境支付的协议安排;(3TARGET的安全战略和安全条件;4)建立TARGET审计框架的相关条款;(5TARGET的管理。

199911,欧元体系和未采用欧元的欧盟成员国的NCB达成协议,为欧元区以外的成员国NCBTARGET系统进行连接,提供一套指导机制。鉴于欧元区外成员国NCB的特殊情况,这些规则和流程仍在修订和改进中。

2、系统的参与者

根据指导原则,TARGET只允许《银行协作1号指示》第一条第一段规定的在欧洲经济区(EEA14)注册的受监管的信用机构作为直接参与者加入。下列机构在得到相关NCB的批准后也可以参与RTGS系统:

1)活跃于货币市场的成员国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财政部门;

2)得到授权可为消费者持有账户的成员国公共部门的相关机构;

3)在EEA内注册,得到公认的法定主管部门授权和监管的投资公司;

4)受法定主管部门监督,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的组织机构。

RTGS规则规定,申请加入RTGS系统的机构要根据欧元体系的统一法律评价“范围”提供详尽的法律评价意见,并由相关的NCB对该意见书进行审查。在加入系统时,每个申请机构(不论是国内的还是外国的)还需提供资格认证意见书(以确定该申请机构能够合法地签订各种协议)。对于外国的参加机构,无论它是在EEA国家还是在非EEA国家注册,都需要提供外国参加者的管辖机构出具的国家意见书(以确定不存在有外国的法律条款会对签署的协议产生不利的影响)

所有加入了国家RTGS系统的信用机构都自动取得了使用TARGET跨境业务服务的资格。信用机构还可以远程接入TARGET系统。这表明在一个EEA国家注册的信用机构可以成为TARGET系统中另一个国家的RTGS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并可为此目的在那个国的中央银行开设该信用机构的欧元结算账户,而不需要在该国成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但这种信用机构参加TARGET系统进行结算不能透支。

3、处理的交易类型

TARGET可以用于所有的欧元贷记转账并对交易的金额没有限制,包括最高和最低限额。TARGET处理支付交易的类型有:

(1)欧元体系作为支付的发起方或接受方的、直接与中央银行操作有关的支付;

(2)处理欧元的大额轧差系统的结算;

(3)欧元的银行间支付和商业支付。

前两种类型的交易必须通过TARGET进行结算。ESCB中央银行之间的资金转账交易也通过TARGET系统进行。

200210,欧洲央行管理委员会确定新一代TARGET系统的主要原则。20075月起,TARGET2系统进行了大范围的测试。出于风险考虑,欧洲央行管理委员会分阶段推进该系统,从200711月直至20085月分三批逐步连接到新系统中。

(二)欧洲银行业协会的EURO1系统

1、机构设置

EUROl是欧洲银行业协会为在欧盟范围内的欧元贷记转账提供的一个按多边净额结算的大额支付系统。该系统由依据法国法律设置的三家机构进行管理。第一家管理机构是欧洲银行业协会(EBA)EBA是欧盟国家的商业银行和非欧盟国家商业银行开设在欧盟国家的分支机构之间的合作机构。第二家管理机构是负责EURO1系统运营的EBA清算公司。该公司由欧洲银行业协会(EBA)成立,在巴黎注册有办事处,它的股东都是清算银行,目的是负责EUROl系统的运营和管理。第三家管理机构是EBA行政事务管理公司。该公司提供各种行政事务管理服务,特别是为EBA和清算公司提供人力、技术和其他支持服务。EBAEBA清算公司和EBA行政事务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通过一个主协议进行规范。

2、准入标准

EUROl是一个国际性的系统。参与银行来自所有的欧盟成员国和部分非欧盟成员国(澳大利亚、日本、挪威、瑞士和美国等)。它们或是在欧盟国家注册的银行或是在欧盟国家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准入EURO1系统需要满足法律、财务和运营等三方面的标准:

法律标准规定,参加或申请参加EURO1的机构必须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国家中设有注册的办事处,并被EBA清算公司确认为是“有权限管辖”的机构。参加机构负责接入系统的运行部门即运行分支机构,或者是满足某些前提条件的运行机构的子公司必须设立在欧盟国家内,而且这些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还应该是EBA成员。参加机构(或申请机构)需要提供法律评价意见书,来证实自己有资格加入EURO1系统(资格认证意见书),而且EUROl系统的法律基础,单一债务构成方案己得到了它所注册的国家或是它的接入系统运行部门所在的国家的认可和执行(国家意见书)。国家意见书只需要提供一次,并且一经提供这个国家就被加入到有权限管辖国家的名册清单中,该名册包括了所有承认SOS15的国家(“符合管辖权限”)

财务方面的规定是:参与机构所拥有的自有资金至少要达到12.5亿欧元。并且短期信用等级至少为B2(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做出的评估),或是A2(标准普尔评估服务公司),或是EBA清算公司所认可的其他短期信用等级。

主要的运营标准包括:(1)任何一个参加者或申请者必须是已经连接到TARGET系统上的某个欧盟国家RTGS系统的直接参与机构;(2)为加入EUROl系统,参加机构必须指定一个系统运营单位;(3)必须装备足够的并能满足EBA清算公司制定的技术要求的技术和运营设施,而且其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要得到EBA清算公司的验证;(4)金融机构必须向EBA清算公司通报他们在欧盟国家内所有通过清算银行以间接成员身份参加系统的分支机构、办事处或子公司。清算银行要为间接成员的业务活动负责,并保证他们在技术和业务方面的运转符合规则的要求。是否接纳一个加入系统的申请,需由清算公司的股东,即清算银行投票决定。

3、系统规则

EURO1根据单一债务构成方案(SOS)原则运行,该法律方案受德国法律的管辖。根据该方案,所有参与者同意达成如下合同协议,即在结算日中的任何特定的时间,每一个参与者只与作为共同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其他参与者全体有一笔支付债务(或债权)。按照SOS原则,EURO1进行的支付处理将不会在参与者之间产生双边的支付债权或债务,也没有任何形式的,来自对参与者债权债务进行连续调整而产生的抵消、替代和轧差处理。SOS规则的目的是防止在交易日结束时因某一参与者违约无法偿还其一笔债务而引发的任何形式的解退处理。

4、处理的交易类型

EURO1只处理贷记转账。尽管对支付的金额和发起行没有什么限制,但EBA计划把EURO1建设成一个主要侧重于处理EBA成员间大额支付的系统。另外,EBA跨境零售贷记转账服务STEP1的差额将通过EURO1系统的参与机构进行结算。STEP1的建立使得加入EBA STEP1协议的银行能够向其他STEP1银行提交或从其他STEP1银行接收小额支付,并通过其加入EURO1的结算代理银行进行净额结算。

(三)跨境零售支付系统

1、电子货币方案

目前,欧洲实施两项启动欧元电子货币跨境使用的计划。第一个实施的项目是“欧元电子钱包的跨境使用”(PACE16计划)。它是一个可互操作的电子货币系统,由负责运营mini-cash电子钱包系统的卢森堡电子转账中心(CETREL17)Geldkarte18电子钱包系统的德国中央信用委员会(ZKA19)Moneo电子钱包系统的法国银行卡组织和欧洲电子货币协会(SEME20)共同推出。欧洲委员会通过其IST(信息社会技术)计划为该系统提供资金支持。该项目从20007月到20016月进行实施,为了能够在卢森堡、德国和法国用欧元进行电子支付,这三个国家本国的电子钱包系统须先行互联,并逐步采用“通用电子钱包技术标准”(CEPS21)

第二个项目是Ducato系统,建立Ducato的目的是为了在真实的环境中对CEPS技术进行检验,并用事实对基于CEPS技术的各种电子钱包系统的可互操作性进行论证。该项目于20009月到200112月进行实施,参加系统的合作伙伴包括Banksys、法国银行卡组织、Europay(国际)(现为MasterCard(欧洲))Interpay(荷兰)Proton World SermepaSistema4B以及Visa(国际)等公司。此外,该项目除了包括比利时、法国、荷兰和西班牙这些国家的国内电子钱包的品牌外,还包括了Europay(国际)Clip以及Visa(国际)Visa Cash(支付公司)这些国际电子钱包品牌。电子钱包支付的国内交易通过现有的清算网络进行清算,国际交易的清算将通过VisaNet网络(负责标有Visa Cash商标的电子钱包卡的清算)EPSNet网络(负责标有Clip商标的电子钱包卡的清算)进行。

2、零售贷记转账系统

除了银行间的双边代理安排外,银行集团之间还建立了一些业务网络使消费者能够进行跨境的小额零售支付。

1TIPANET

TIPANET(银行间自动转账支付系统)是合作银行业的银行成员间的业务网络,为跨境小额支付做出安排,可以通过接收支付指令的代理银行接入本地的支付系统。l993年,来自6个国家的合作银行成立了一个名为TIPA GroupS.C.的协会。TIPANET实际上是属于8个国家的11家合作银行的网络系统,在这些国家中不只是欧洲的国家还包括加拿大。另外,还有一些银行建立了自己的国际代理银行网络,他们虽然不是TIPA GroupS.C.的成员,但仍采用TIPANET的标准,如德国合作银行协会的国际清算网络就包括了18个国家的25个合作伙伴。每一个TIPANET成员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商业利益、企业传统以及国际贸易关系自由地选择合适的国际伙伴。

TIPANET系统可以处理贷记转账、直接借记和支票支付交易,其中贷记转账交易所占的比例最大。可以进行转账的一笔交易的最高金额应与在接收国申报限额的支付余额相符。通常受益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收到TIPANET的支付。

(2)Eurogiro(欧元直接转账)

Eurogiro(欧元直接转账)1989年由邮政部门和信用转账机构合作建成,它是一个用于交换跨境支付指令的网络。Eurogiro系统的参与者互为其他参与者的代理机构。20027月,这一团体由37个国家的39个成员组成,涉及的国家包括所有的欧盟国家、7个即将加入欧盟的国家以及美国和日本。并不是所有的参加机构都属于邮政储蓄部门,有些国家的商业银行也接入了Eurogiro系统。Eurogiro主要处理贷记转账和货到付款通知。该系统采用了SWIFT传输支付指令的信息格式MT100MT100-20MT00-50/60,并在直通处理银行间交易方面达到了较高的水平。支付通过代理机构相互开设的往来账户进行。Eurogiro由设在丹麦的Eurogiro网络股份公司经营管理,该公司是一家责任有限公司,由16家欧洲邮政储蓄银行和邮政金融服务公司所拥有。Eurogiro为大额和小额支付业务都提供了解决方案,对每笔业务的最低金额没有限制。

3S-Interpay

为了使跨境支付更加方便,德国的储蓄银行及他们的中央机构,州地方银行于1994年开始建设S-Interpay系统。目前该系统已经发展成由多家欧盟和欧盟以外国家的储蓄银行组成的代理银行网络。虽然接入S-Interpay系统的详细标准没有被公布,但是其参与者主要都来自储蓄银行部门。

4)欧洲银行业协会的STEP1STEP2

欧洲银行业协会(EBA)STEP1系统从20001120日开始正式运行。建设该系统的主要目的是缩短处理跨境零售支付指令的时间,促进在报文传输中使用行业标准以提高银行的直通处理水平,推广并鼓励在跨境零售支付指令的处理中采用欧洲商业惯例。

STEP1使用EBA EURO1系统现有的基础设施来处理大额支付交易,不受对某些大额支付要进行分割的有关风险管理要求条款的制约。事实上,STEP1系统有两种资格的成员:一是EURO1的清算成员;二是EURO1清算成员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只要该机构能获得STEP1银行的身份,并可以通过一家作为其“结算银行”的EURO1清算银行对其小额支付进行结算。STEP1可以被用来处理信用转账交易,在实际运作中,每笔交易的上限为5万欧元。2002年下半年,STEPl系统开始应用于直接借记支付交易。

2003年,欧元区又推出了STEP2STEP2是在STEP1基础上更加自动化的支付结算系统。STEP2既可以进行直接也可以间接地支付,处理支付指令的能力有较大的提高,处理费用也大大地降低。20069月,卢森堡银行界首先开始使用STEP2平台;200611STEP27家意大利银行合作为意大利国内交通系统提供结算服务。STEP2的使用成为欧元区最终迈向单一欧元支付区(SEPA)的重要里程碑。

(5)单一欧元支付区(SEPA

单一欧元支付区计划(SEPA)指,在欧元区内,任意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体都可以不用考虑支付结算交易是在境内完成或跨境完成,欧元区内所有有关欧元的支付结算指令都按相同的条件、费率进行。早在2002年,欧洲银行界就以白皮书形式宣告了其在欧洲建立单一欧元支付区的初步想法,并成立了欧洲支付委员会,该委员会由27个国家的64家银行组成,其目标是促成SEPA的建立,促使欧洲各国在跨国支付清算中达到与本国国内相同的效率水平。针对这个目标,欧洲中央银行在报告中提出了一个具有建设性的方法:即在各国支付清算系统中建立统一的外汇支付标准,同时为SEPA支付提供一个合理化处理平台。2005年以来,欧洲银行界就开始着手制订有关SEPA的方案,2006年开始实施该方案。20081月,欧元区正式引入SEPA,开始使用泛欧洲支付工具(Pan-European Payment Instruments)。

证券清算与结算系统

欧元的引入消除了不同货币的分割状况,投资者可以调整他们的投资组合,涵盖国内以及欧元区内的其他证券市场。不断增加的跨境证券交易给欧元区证券交易所带来了压力,要求它们提供性价比更高的证券交易机制。证券交易所进一步整合的需求在不断地增加。交易所的合并与合作成为了趋势。

(一)交易

除了传统的证券交易所以外,欧元区引入了一些可以提供类似于传统证券交易所的功能和服务的“证券交易所替代系统”,如新的电子通讯网络(ECN)

在即将加入欧盟的国家,证券市场也在进行整合。200228日,华沙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同Euronext大众公司签署了有关互惠成员的协议。20014HEX获得了塔林证券头交易所(TSE)的多数股权,从20022月,TSE开始使用HEX的证券交易系统。

传统上,固定收益证券工具的交易主要通过OTC(场外)市场进行。欧元的引入强化了对证券跨境交易设施的需求,若干电子证券交易系统已经建成,其服务范围,从进行简单的交易指令传送到提供完整的交易处理设施,如EuroMTScoredealMTSvirt-x Brokertec以及Instinet。这些系统大都设置在欧元区外,但是大多数欧元区的机构是这些系统的拥有者或参加者。

对于欧元区,一个由多家国内市场22所组成的所谓MTS星系正迅速成为固定收益证券领域的主要交易系统。

(二)清算

欧元启动以来,欧元区证券清算业一体化进程也在进行中。在衍生产品市场上,清算所已经成为了证券交易工具交换的中央对手(CCP);在现货市场上,CCP还没有得到广泛运用。

(三)结算

对于欧元区的证券结算业,欧盟提出了三种不同的合理化改革方案。(1)跨境连接,即在SSS之间进行双边的网络连接。在此方案中,一个国家级的SSS只提供一个单一连接入口,通过这一连接设施该国SSS的客户能够持有任何其他国家SSS发行的证券,并且还可以在自己的国家内使用这些证券;(2)SSS的合并或者是合资经营。目前,欧元区已有两个有关ICSD(国际中央存管机构)CSD(国内的中央存管机构)成功合并的先例。一个是Cedel InternationalDeutscher kassenverein(德国的CSD)合并;另一个是Euroclear与法国的Sicovam(法国的CSD)和荷兰的Necigef(荷兰的CSD)的合并。(3)“中继连接”解决方案。目前该方案已经受到几个SSS的关注,在这个方案中,由一个SSS作为中介,代表其他SSSs进行国际业务的结算。

背景知识:

欧盟第一汇率机制与第二汇率机制

1972年,欧共体开始实行联合浮动汇率制度。联合浮动汇率制度是指参与国货币相互之间保持可调整的盯住汇率,即相互之间保持稳定的汇率,对外则实行集体浮动汇率。参与联合浮动的欧洲六国货币汇率对美元的波动幅度不得超过±1.125%

1979年欧洲货币体系成立到欧元启动前,欧洲货币体系实行的是对内可调整盯住,对外自由浮动的汇率制度。该汇率机制又被称为欧洲第一汇率机制(ERM1)。它与19733月开始实行的联合浮动汇率制度的不同之处在于欧洲第一汇率机制主要通过两种汇率干预体系来实现汇率稳定机制:一是平价网体系,二是货币篮子体系。

平价网体系要求成员国货币之间彼此确定中心汇率,各成员国相互之间的汇率只能在中心汇率上下2.25%间浮动(个别国家为6%)。如果任何一国的货币波幅超过容许波动的幅度,该国中央银行就有义务采取行动干预,使汇率回复到规定的幅度之内。所谓的“篮子体系”,是指每个成员国货币只同“篮子货币”—埃居(Ecu)相联系。任何成员国货币偏离对埃居(Ecu)的中心汇率,都必须进行干预。货币篮子体系首先确定成员国货币对欧洲货币单位的中心汇率,然后计算每种货币对这一中心汇率所容许的最大偏离幅度。由于各成员国之间的妥协,最后实际采用了上述两种体系相结合的方式。

1997616,欧盟十五国首脑在阿姆斯特丹举行高峰会议,通过了《新的货币、汇率机制》,批准从199911开始实行新的汇率机制,即欧洲第二汇率机制(ERM2)。其内容包括:(1)新的汇率机制以欧元为中心和记账单位,与尚未加入欧元区的欧盟成员国建立双向汇率机制,取消现存的多边平准汇率机制;(2)欧元与尚未加入欧元区的欧盟成员国货币间的汇率称为中心汇率,其波动幅度在15%以内;3)欧洲中央银行负责管理汇率机制的日常事务,协调欧元区国家与尚未加入欧元区的欧盟成员国间的货币政策;后者同样有权利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而且可以申请欧洲货币合作基金的信贷支持,可以使用“极短期信贷机制”。

欧洲第二汇率机制一方面是以政府间的协定为基础,另一方面还以各国中央银行间的平行协定为基础。欧盟理事会的决议形成了新的汇率机制的基础,而具体的运作程序则由欧洲中央银行与各欧盟成员国中央银行之间的协议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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