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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澳大利亚经济基本情况 2.澳大利亚的货币制度和货币政策 3.澳大利亚的汇率制度与外汇制度 4.澳大利亚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
5.对外资银行子行的业务范围和监管要求方面及其它限制及注意事项

1.澳大利亚经济基本情况

澳大利亚联邦(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位于南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由澳大利亚大陆、塔斯马尼亚岛等岛屿和海外领土组成。东濒太平洋的珊瑚海和塔斯曼海,北、西、南三面临印度洋及其边缘海。面积769.2万平方公里,人口2090万(2006年),首都堪培拉(Canberra)。澳大利亚是英联邦成员。

澳大利亚居民中70%是英国及爱尔兰后裔,18%为欧洲其他国家人后裔, 6%为亚裔,土著居民占2.3%。通用英语。居民中有70%信奉基督教,5%信奉佛教、伊斯兰教、印度教和犹太教,非宗教人口占26%

澳大利亚是一个后起的工业化国家,农牧业发达,盛产羊、牛、小麦和蔗糖,同时也是世界重要的矿产品生产和出口国。农牧业、采矿业为澳传统产业。近年来,制造业和高科技产业发展迅速。服务业现已成为国民经济主导产业,占GDP70%左右。70年代以来,澳进行了一系列的经济改革,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经济持续较快增长。

澳大利亚矿产资源丰富,铝矾土、铅、镍、银、铀、锌、钽的探明经济储量居世界首位,黄金、铁矿石、煤、锂、锰矿石、镍、银、铀、锌等的产量也居世界前列。森林覆盖率21%,天然森林面积约1.63亿公顷(三分之二为桉树)。澳渔业资源丰富,捕鱼区面积比国土面积多16%,是世界上第三大捕鱼区。

澳大利亚财政年度为每年71日至次年630日。 2006/2007财年澳大利亚国内生产总值9983亿澳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47954澳元,经济增长率3.2%,通货膨胀率2.9%

澳大利亚主要出口以初级产品为主,包括煤、黄金、铁矿石、原油、天然气、铝矾土、牛肉、铝、羊毛、饮料等。进口以制成品为主,主要包括计算机、航空器材、药物、通讯器材、货车、原油及精炼油和汽车配件等。2006/2007财年澳大利亚外贸总额3490亿澳元,同比增长9%,贸易逆差为126亿澳元,同比减少24亿澳元。2006/2007年度,澳大利亚前五大出口地依次为:日本、中国、韩国、印度、美国;前五大进口来源地依次为:中国、美国、日本、新西兰、德国。

旅游业是澳大利亚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2005/2006年度,旅游业产值达376亿澳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3.9%2006年度,澳大利亚接待海外游客550万人次。

8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在海外投资持续增长。至20076月,澳大利亚在海外累计投资9233亿澳元,其中直接投资累计达3188亿澳元。主要投资对象为美国、英国、新西兰、日本等;外国在澳大利亚投资累计达15667亿澳元,其中直接投资累计达3314亿澳元。主要来自美、英、日和国际资本市场。外国对澳大利亚投资主要集中在金融保险、制造、采矿等行业。

澳大利亚的中央银行是澳大利亚储备银行,主要的商业银行有澳新银行、联邦银行、国民银行和西太银行。

2.澳大利亚的货币制度和货币政策

一、澳大利亚的货币制度

(一)澳大利亚储备银行

澳大利亚储备银行(Reserve Bank of Australia)为澳大利亚的中央银行,由澳大利亚政府全资所有。澳大利亚储备银行主要职责为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其他职责包括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促进支付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参与金融市场,管理外汇储备,发行纸币和代理国库。澳大利亚储备银行还提供有关利率、汇率、货币和信贷增长的统计以及业务研究信息。1998年开始,澳大利亚储备银行不再行使银行监管职能。

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是依据《储备银行法1959》成立的法定机构,向澳大利亚议会负责,下设储备银行理事会(the Reserve Bank Board)和支付系统理事会(the Payments System Board)。储备银行理事会负责货币政策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支付系统理事会负责支付系统的安全和效率。

澳大利亚储备银行在南澳州、维多利亚、昆士兰州以及西澳州设有四个区域性办事处,主要负责分析地区经济情况,沟通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等职责;随着央行业务处理集中化程度的提高,澳大利亚储备银行在国内的分支机构逐渐减少至在堪培拉的唯一一家分行,主要负责银行及登记服务(banking and registry services)的操作性业务。此外,澳大利亚储备银行在伦敦和纽约设有代表处。

(二)澳大利亚的货币

澳大利亚储备银行负责制作、发行、再发行及取消澳大利亚的纸币。澳大利亚货币名称为澳大利亚元(AUSTRALIAN DOLLAR),简称澳元;货币符号为AUD。纸币有5种面值: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硬币有6种面值:5分、10分、20分、50分、1元、2元。

二、澳大利亚的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目标

依据《储备银行法1959》第10 2 )条款,澳大利亚储备银行货币政策目标包括:(1)维护澳大利亚货币稳定;(2)维持充分就业;(3)促进经济增长和保障澳大利亚人民的福利。1993年以来,澳大利亚储备银行货币政策目标在实践中体现为在中期内将消费价格指数CPI年增长率维持在2-3%,并在此前提下,促进经济强劲持续增长。澳大利亚储备银行认为控制通货膨胀、维护货币价值稳定,是货币政策为经济长期增长奠定健全基础的首要方式。

(二)货币政策的制定

澳大利亚货币政策的制定主要由储备银行理事会负责。理事会由9名成员组成,包括储备银行行长、副行长、财政部秘书长和其他6名由财政部长任命的外部成员。理事会通常在除一月份的每月第一个星期二举行例会,每年举行11次会议。储备银行为每次例会准备有关通货膨胀、国内国际经济情况和金融市场的详细报告,报告还包含货币政策决定的建议。储备银行理事会依据以上信息对现金利率水平做出决定。利率决定结果一般在会议的第二天公布。

(三)货币政策的实施

澳大利亚储备银行设有国内市场部,负责公开市场操作,每日将货币市场现金利率(金融机构隔夜贷款利率)维持在储备银行理事会决定的目标利率水平左右。储备银行利用公开市场操作,通过管理对货币市场中银行的资金供给,以保持现金利率尽可能地接近理事会所定的目标。

储备银行理事会每次例会决定的目标现金利率水平通常会在第二天上午930分公布。目标现金利率水平公布后市场会自动做出反应,使市场利率接近目标利率水平。

储备银行公开市场操作方式主要有:1、通过回购协议和买卖政府债券的方式维持现金利率水平;2、通过常设信贷便利为银行提供资金来源;3、通过外汇掉期方式为银行融资;4、在二级市场上购买长期债券为市场提供多样化的期限结构。

(四)货币政策的可信度和公众沟通

《储备银行法1959》第11条款赋予了澳大利亚储备银行对政府的独立性,储备银行理事会就利率做出的决定不受政府的影响。同时,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有义务向政府和议会就货币政策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报告。每次储备银行理事会例会结束后,储备银行行长、副行长及高级官员会与财政部举行会议,告知政府有关货币政策的决策情况。

澳大利亚储备银行通过多种渠道向议会、政府和公众说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1、储备银行理事会每次例会结束后向公众公布货币政策决定;2、储备银行理事会例会两周后公布会议备忘录;3、每月发布“储备银行公报”,发布储备银行官员讲话、统计数据和有关金融市场及商品价格的分析资料;4、每季度发布货币政策报告。报告详细分析经济和金融市场形势,阐明储备银行关于通货膨胀的观点,解释储备银行的货币政策决策;5、储备银行行长每年两次向众议院经济、金融和公共管理委员会回答储备银行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有关问题;6、澳大利亚储备银行还通过举办研讨会、发布学术研究信息等方式与公众沟通。

3.澳大利亚的汇率制度与外汇制度

1983年开始,澳大利亚实行浮动的汇率制度,澳元汇率由外汇市场供求决定,但是,为防止汇率过度波动,澳大利亚储备银行仍对外汇市场进行必要的干预。1983年以来,澳大利亚对外汇市场的干预可分为三个周期。

第一次周期是20世纪80年代下半期,从买卖方向来看,澳大利亚储备银行于198312月至19869月净卖出外汇。198610月至19919月储备银行为净买入外汇。第二次周期是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澳大利亚储备银行于199110月至199310月净卖出外汇,于199311月至19979月净买入外汇。第三次周期是199710月至今,澳大利亚储备银行于199710月至20022月净卖出外汇,20023月至今净买入外汇。

在实行浮动汇率制度的初期阶段,澳大利亚储备银行外汇干预的特征为“测试和熨平”(Testing and smoothing),交易规模较小,但操作比较频繁,这种操作模式从1983年一直持续到1986年,储备银行在40%左右的外汇市场交易日进行过卖出外汇的操作,平均单日卖出外汇2000万澳元。1986年开始,储备银行干预操作的频率不断降低,但交易规模逐步提高,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储备银行干预方式不再体现“测试和熨平”的特征。在外汇市场干预的后两个周期,储备银行只分别在21%4%的交易日进行过外汇干预,而单日交易规模上升到1.5亿澳元左右。

4.澳大利亚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

一、澳大利亚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基本情况 

(一)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审批机构

目前,澳大利亚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及业务监管分别由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 the  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APRA)和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 the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ASIC)这两个金融监管机构负责。

APRA成立于1997年,取代以前由澳联储和州政府实施监管的职能,负责外国银行代表处(Foreign Bank Representative Office)和授权存款机构(Authorised Deposit-taking Institutions, ADIs)的市场准入和经营监管。其中,外国授权存款机构(Foreign ADIs)具体包括:(1)外国银行分行(Branches of Foreign Banks );(2)外国银行子行(Foreign Subsidiary Banks);(3)建房合作社(Building Societies);(4)信用联盟(Credit Unions);(5)专业信用卡机构(Specialist Credit Card Institutions);(6)其他授权存款机构(Other ADIs);(7)授权非经营性控股公司(Authorized Non-Operating Holding Companies)。

在对外国金融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方面,ASIC的职责范围包括:(1)对外国企业公司(Corporate Company)、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进行监管;(2)对涉及超级养老金(Superannuation)、管理基金(Managed Funds)、股票和公司债券(Shares and Company Securities)、衍生产品(Derivatives)、保险(Insurance)等方面的业务进行市场指导。(3)从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对从事以上业务活动的投资者提供保护。

(二)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

APRA负责对授权存款机构(ADIs)的监督,而ASIC则负责ADIs以外的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的监管,并对金融产品的消费者提供保护。对于从事非授权存款业务的其它金融中介机构 (如投资银行),它们既不必按《银行法》要求登记,也不受APRA的监督,但必须按照2001年的《企业法》或者其他国家立法进行注册登记。

二、澳大利亚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历史变化

198012月,澳大利亚开展以放松管制为目标的金融自由化改革,主要内容包括:取消银行间兼并的限制和新银行准入的障碍;取消对银行的直接控制;取消外汇管制,实现澳元自由兑换;开放金融市场,允许外资银行进入澳大利亚等。

19922月起,澳大利亚开始允许设立外国银行分行,这类外国银行统称为外国授权存款机构(Foreign ADIs)。

1997年,澳大利亚政府调整金融市场监管体制,按照监管对象与业务的不同,分别设立了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和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

三、澳大利亚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有关规定

目前,根据外资金融机构申请设立的机构种类的不同,澳大利亚对外资机构的准入规定了以下要求:

(一)对外国银行机构设立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的要求

外资银行在澳大利亚设立代表处,需符合APRA规定的最低标准,具体包括:(1)根据其母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该机构必须是银行;(2)具有良好的实力和信誉;(3)符合母国有关审慎监管的标准;(4)经母国监管机构批准可在澳大利亚设立代表处。同时,须取得APRA的书面批准。

(二)对外国授权存款机构(ADIs)的准入要求

ADIs 可以是外国金融机构的分行/公司,也可是子行/公司。对这类机构的要求分为以下5个方面:

1、资本和资本充足率方面

对申请设立一般ADIs的外资金融机构没有具体的资本金要求,主要由APRA在个案基础上,根据申请者及其业务的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来评估其注册资本的充足性。对于外国银行分行,不要求其在澳大利亚境内维持营运资本;对于外国银行子行,则必须满足核心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澳元的要求,且必须随时满足8%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的基本要求。

2、人事管理方面

在澳大利亚境内申请注册的ADIs,必须设立不少于5名董事的董事会,且其中大多数(包括董事会主席在内)必须是非执行董事。外资子银行的非执行董事可以是其母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但至少要有2名董事完全独立于该子行、母行及与母行有关的任何子公司或其它关联机构。

3、分行的规模和数量方面

目前澳大利亚对此没有限制,也可申请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dual authority),对子行数量也无限制。如,1家银行在澳大利亚可以同时设立子行和分行。但APRA有以下两方面的具体规定:

1)分行和子行的业务运作方式应独立体现,并使他人可以识别各自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所获授权的不同。为此,APRA要求子行和分行在诸如账务、监管报表上报、内部控制体系、授权、高管责任等方面,明确保持独立。

2)子行和分行之间的交易应符合市场交易原则。APRA严格限制子行对母行的风险敞口,子行对母行设在澳大利亚的分行的敞口也计算在内。

5、对外资银行子行的业务范围和监管要求方面及其它限制及注意事项

澳大利亚对外资银行子行的业务范围和监管要求与其国内银行一致。

其他注意事项:

1)澳大利亚不允许外国银行分行接受首笔金额在25万澳元以下的客户存款或其它资金,但注册实体、非居民和银行员工不在此列。

2)外国银行分行必须按照澳大利亚审慎监管署的规定向客户披露其不适用《银行法》规定的存款人保护条款。

3)根据1975年的外国人收购法,外国人收购一个银行的股份超过15%时,必须向联邦政府的财政部长报告。

除此之外,外国银行分行无需在澳大利亚保留资本金,也不受资本基础上的大额敞口限额监管,在满足澳大利亚支付清算协会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当地支付系统。与此同时,APRA依然会监测外国银行分行的信用风险集中度和其它风险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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